第二十一条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海关总署上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上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海关总署中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暂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6、关于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的详细内容海关总署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别[文件编号]/令号-0/令号179[发证机关]。【发布日期】20081229【生效日期】20090201【效力】这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货物价值只有两种:海关定价和成交价格(与申请人无关)。只是怀疑而已,并没有正版和盗版。只有调查后才能确认。我认为涉嫌侵权的货物应该有出口报关单,货物的价值就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到岸、离岸价格、合同价格...)“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以赔偿因适用不当可能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支付海关扣留货物后的保管、保管和处置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库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7、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企业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9〕1271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无法向海关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收款人的税收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第三条中国银行为企业开立保函时,应对企业的资信状况、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存款(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法人出具的担保进行评估。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的申请书格式、中国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函、海关索赔表、境内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函表担保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第四条保函的范围担保是海关在企业欠税时,强制扣除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和递延税款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的税款和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8、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1。各海关要按照《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定规范的联系文书,建立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第二,为保证企业分类管理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健地进行,目前对已经注册报关的企业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海关注册方式尚未明确的企业,暂不开展管理类别评价。总局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注册办法。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输入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数据项,该数据项中的原始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除。《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规定程序”将由总局另行发布,三、鉴于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免于抽样检测的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的协议,各海关在初期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点时,可暂将企业视为未申报虚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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