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海关总署上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上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货物指南: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1、货物指南: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1。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一)含义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为特定目的暂准进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为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货物。(二)特点(精通)1。暂免缴纳税费,2。免交进出口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实际用途判断海关手续(2006考题)货物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暂不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必须向海关申报担保。

进口的 担保政策

2、进口的 担保政策

办理条件:担保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未确定的;(二)未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的;(三)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四)尚未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国家限制出口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的货物、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放行。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什么要向海关提供 担保

3、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什么要向海关提供 担保

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或误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权利,给未实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出口商造成损失。因为如果在海关总署立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某出口厂商出口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一旦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海关将立即暂停该商家的产品出口并进行调查。很可能会耽误商家的发货时间。当然,如果被质疑的出口商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涉及侵犯产权,也可以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海关可以先行放行。

4、 海关总署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管理,使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规范性文化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或者行政处罚的下列文件: (一)由海关总署起草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2)以海关总署命令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海关部门规章;(3)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4)直辖市海关批准海关总署颁布并在海关实施的海关部门规章;(5) 海关总署海关法规、规章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六)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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