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2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复垦义务人应当损害生产建设活动的规模、程度和/或范围。-0/工程质量,-2复垦效果等,应进行全过程控制,验收后对复垦-2/采取管理措施确保,原-2复垦预存款-2复垦费用及未履行-2复垦债务人的义务。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 土地 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

1。废止26件省政府规章(一)黑龙江省-2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2)《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3)《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4)《黑龙江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1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6)《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7)《黑龙江省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8)《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2、 土地 复垦费缴存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Standard:在生产建设中,因开挖、塌陷、占用等造成土地损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修复措施,使其恢复可使用状态。如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应支付-2复垦的费用土地-专用。所谓“无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销毁土地的技术和设备而无力复垦,也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因为-2而无力的情况。

法律依据:《条例》第十五条-2复垦-2复垦义务人应当土地-0。第十六条-2复垦义务人应建立-2复垦a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2复垦a标准。土地 复垦义务人应当先剥离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的表土,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 复垦。

3、农村 土地复耕政策

土地 复垦、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复垦、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2复垦、相关业法律依据:-2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复垦义务人应当损害生产建设活动的规模、程度和/或范围。-0/工程质量,-2复垦效果等。应进行全过程控制,验收后对复垦-2/采取管理措施确保。

但原-2复垦债务人应当完成的义务-2复垦未履行。原-2复垦预存款-2复垦费用及未履行-2复垦债务人的义务,新的-2复垦债务人应与土地-2/受损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重新签署土地费用使用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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