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权第六章定金第七第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
1、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从第担保Law第七-1条所认定的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类型来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也代表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因为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作为记录而被定性和固定,在一定程度上被物化了。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不具备类似权利证书的特征,在权利公示、权利期限和金额、支付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作为质押标的存在一定的缺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机构担保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驻外机构管理办法》担保(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外事管理机关。第三条外汇担保除本规则另有限制外,须经外汇局批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的对外担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担保 Law(以下简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或“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担保 Law规定的动产。对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的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依法以拍卖或者折价出售的方式向受益人优先清偿抵押财产或者质押物担保。
3、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1)动产质押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拥有但合法占有的动产作为质押,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而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条十五在债务人或第三方以特别帐户、存款等形式指定其款项后。,作为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用该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权第六章定金第七第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
本法规定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柜面担保。反担保本法担保的规定适用。第五条担保本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保证人 担保不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律的主观性:每个人都可能在生活中遇到资金困难,需要向一些机构借款时,需要看其资质。在个人资质较差,但又想借钱以增加贷款机会的情况下,他们会需要第三方as 担保来降低风险,I. 担保保证人条件1。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担保 Law第七条规定,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该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文章TAG:第七 十五 担保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