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保与 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PICC与物保的优先关系如下:(1)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不得放弃担保物权,否则,另放弃。(2)在第三方提供物保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担保人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使担保物权,不存在物保优于PICC的问题。(3)同一债权由数人共同担保时,物保,未约定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的,各担保人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5、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1,担保人有时候抵押品怎么办?1.在担保与债务提供者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应当优先实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2.在担保与第三方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担保人或第三方物保履行其担保责任。保证人与第三方供应商物保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约定各自的保证责任,并对履行顺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6、债权人可以 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吗

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实际上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权利的一部分放弃。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涉及其他问题。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 放弃 担保人债务

credential放弃担保人该债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698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迟延行使权利,导致《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担保物权应当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债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2)担保权益的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698条向债权人提供了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财产无法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 放弃 担保人的责任

法律的主观性:债权人可以放弃 担保人,债权人的责任放弃 担保人属于放弃其权利的行为。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拒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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