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与物保的优先关系PICC与物保的优先关系如下:(1)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优先行使担保物权而不是放弃担保物权,否则《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由第三人担保的。

1、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

1。民法上担保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对合法债务履行的担保,广义上可以包括没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他人的行为。担保法中的担保仅指狭义的担保(《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广义的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比如,A向B保证C一定不是行为,否则A付给B 5000元保证金。这里,C是否是某一行为是AB协议生效的条件;狭义的担保不能这样完全理解。虽然担保人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承担责任,但这一事实只是请求权产生的原因,而不是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在抵押的情况下,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权的追索效力和保全效力都已经产生。

2、债权人 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可视为债权人放弃的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这就是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实际上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免除担保人责任后。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责范围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清点遗产;(二)向继承人申报继承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损坏和流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根据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六)实施与房地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债务人提供的 物保灭失,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我猜你是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志,不然也不会对这个问题这么不爽,哈哈。对了,有不对的地方请批评。先说具体的法律依据,给大家提供一些条文作为背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由两物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凡有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保证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由第三人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或者财产担保范围没有约定,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当事人清偿其份额。再来说说基本原则:第一,PICC的范围,除事先特别约定外,是针对整个债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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