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履行份额的,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享有权利,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法律对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期限没有限制。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不能有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否则保证期间分别按照六个月和两年计算。

4、保证人还钱是否能向债务人 追偿

担保人向债权人还钱后,可以向债务人付款追偿。担保人 追偿的范围仅限于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依据】民法第687条在保证合同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5、承担了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能否向其他 担保人 追偿?

实际操作中,同一笔债务上可能有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2/未约定担保人-2/是或否?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其中一方担保人承担了债务,那么除了债务人之外,是否有权向另一方-1 追偿支付?一、保证人的请求权基础追偿保证人的请求权基础追偿民法第700条有规定,但该条规定了保证人追偿对债务人的问题。对于担保人,

6、混合担保中 担保人 之间是否有权 追偿

法律的主观性:1。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也称为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或排位。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之间。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是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之间,是抵押权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二、抵押权实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无效或已被撤销的,不能变现。(2)必须是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3)债权人未得到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仍未得到清偿,说明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延期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7、共同 担保人 之间能相互 追偿吗

担保人之间保证人之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支付追偿。所以连带责任担保人-2/可以相互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应当认定为同份。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未履行份额的范围内,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支付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8、新民法典 担保人 之间不能 追偿

新民法典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不能互为追偿。否定了共同保证人之间当然追偿的权利,留待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共同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这一修改将大大减少共同保证人-2追偿的相互诉讼,【法律解析】民法典以条文和抽象规则的方式规范各种法律行为和身份行为。民法典的诞生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更加趋于合理合法,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社会成员应当尊重和践行民法典,共同维护其权威,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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