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的举证责任。

5、最高额 担保和一般 担保的区别

法律分析:1。担保的债权不特定,即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具体确定。一般担保用于将来会连续发生的债权,但也可以用于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2、最高额抵押不是基于主债权的存在。最高额抵押不因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零而消失,该抵押不像一般抵押那样从属于债权。3.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不是主债权的履行期间。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提供/123,456,789-0/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的最高限额内就/123,456,789-0/财产优先受偿。

6、连带 担保和一般 担保的区分

joint 担保和general 担保隶属于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连带担保是指当被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保证人在其范围内承担担保的责任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的责任,否则可以拒绝承担担保的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权,但对于连带担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7、一般 担保和特别 担保的区别

一般债务担保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额担保。它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个债务,而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所有债务。这种担保在保证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存在数个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债务可能超过其全部财产;所有债权地位平等,不存在顺序问题。

另一方面,债权不溯及既往。当债务人将财产让与他人时,这部分财产就失去了担保的性质,所以可能发生债务人让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可见,即使债务人实际有足够的财产承担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增加债务,可以随时将财产让与他人,债权人仍然存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债权人依靠特殊的担保方法来保护他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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