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受偿

漓江民法典新规解读(164)典型案例陆老师因急需用钱,将其混凝土搅拌机抵押给甲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将混凝土搅拌机赠与B老师质押。陆老师未能足额清偿到期债务后,谁能获得第一笔款项?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抵押、质押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补偿,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法律解释1。房贷和质押:的区别:(1)题材不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应以不动产或汽车等非不动产为准。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可以质押。(2)方式不同。未通过抵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相反,质押是指质权人必须转让质押财产的占有,该占有属于质权人。(3)覆盖面不同。抵押权担保的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2/的范围还包括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

5、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 顺序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顺序是留置、质押、抵押。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1 .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约定成立,而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占有的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基于担保财产的占有和转让,但质权自设定时即转移为占有,担保财产事先与债权无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15条对同一财产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结算顺序。

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是,抵押权人没有优先获得新建筑物收益的权利。抵押的条件是什么?1.抵押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无效或已被撤销的,不能变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届满。

6、抵押权和质权的清偿 顺序

法律的主观性:在同一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或两者兼有)和留置权的,不论成立时间,留置权人均可优先受偿。此外,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清算顺序为:(1)质权有效成立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公示顺序确定清算;顺序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2)质押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押优先于抵押;,

(1)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设立的,而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没有债务人的意志。留置权合法担保,抵押权与质押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2)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可以在债权已清偿但未清偿的情况下自然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力比抵押权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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