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如何承担担保证书的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怎样的保证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担保没有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法律规定是预设的连带保证。“担保 Law”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5、 担保法律常识1。担保法律知识法担保第八十二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以外的债权,债权人放弃对保证的责任。该条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优于人身保全的原则。法律解释担保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权人或者财产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份额。
6、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什么属于一般法这只是相对的。比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书面订立,也可以口头订立,而担保 Law规定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 Law该规定是相对于合同法的特别法。再比如“合同法”和《保险法》,其中合同法是一般法,而《保险法》是特别法。原则上,一般法适用于一般规则,如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合同规则。
7、《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17不是约定不明确,而是第17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视为连带保证。第17条主要是关于一般担保。第十九条说,对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明确表示的,按连带保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属于一般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确定价格。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付款,即买受人付款时间与收到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单证的时间相同。
8、依据 担保法的有关原理,被称为人保的 担保方式是核心内容:担保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方式。银行还是选择履约保证保险。为什么?担保法定担保模式和履约保证金保险有什么区别?以下是法制快报边肖站的详细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履约保证金保险只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保险业务,但对于银行来说,履约保证金保险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让银行放心的方式。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规定的方式只有担保五种: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那为什么银行在上述方法担保之后还是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律规定的各种担保方法与履约保证保险有矛盾吗?我就以上两个问题简单阐述一下:1。为什么在担保中规定了五种方式的情况下,银行仍然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9、《 合同法》对于保证 担保合同有什么规定1。对保证范围担保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2.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担保,保证人对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企业A和B之间有10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A是债权人,C是担保人。b拿自己的30万房产做抵押,让C担保70万。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先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清偿。
3.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有形财产担保,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行使债权缓慢担保,且担保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减轻保证责任,例如,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有机器设备作抵押,C企业作担保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担保。
文章TAG:合同法 担保 合同法规定特别担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