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应不应该承担租赁物的瑕疵 担保责

根据传统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赁物应承担瑕疵责任担保以使租赁物适合使用。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有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使”的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不会对租赁物担保的瑕疵承担责任。但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免除其对瑕疵的责任担保,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是无效的:1 .租赁房屋的类型、规格、型号、卖方由出租人决定。

2.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但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其有瑕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免责。【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除承租人依据出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外,不承担责任。

5、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有什么 义务

出租人-3/最重要的是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其他义务主要看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是其主要任务。义务如果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应及时进行维修义务防止因租赁物的非正常使用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其次,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负责担保 义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本身的瑕疵给承租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 出租人的责任和 义务

1。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使用和受益。出租人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第三人的主张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或者不能从租赁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租赁物的维修应义务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租人需要维修时,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出租人未进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相应延长租赁期限。3.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天,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承租人的,出租人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7、什么是 出租人的瑕疵 担保 义务?

出租人有担保 义务的瑕疵,表示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如合同中承租人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现实生活中,租赁房屋难免存在“墙面破碎”等缺陷。承租人如无特殊要求,只要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就不违反瑕疵担保-3/。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自始至终(自交付租赁房屋至租赁合同终止)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

为了保证承租人能够使用房屋,仅仅保证租赁房屋本身能够正常使用是不够的;根据《合同法》第228条,出租人还应当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使用不受第三人权利的妨碍。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能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房屋占有和使用的第三人权利,如第三人所有权、第三人使用权(一房二租)、第三人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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