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连带 担保责任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1。-1担保respons ibility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九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第692条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而言,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超过此期限的责任,法律将不受保护。保证期间在民法理论上属于预定期间。所谓预定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期间,超过该期间,该实体权利将消灭。他来自实体法,实体权利将被消灭。

5、 担保人承担 连带责任的 法律规定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属于一般保证。连带保修期一般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0。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一种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连带中明确约定责任保证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688条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

6、一般 担保与 连带责任 担保的区别

法律分析:1。具体承担责任的方法不一样。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履行;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追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2.连带在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连带 Debt 法律的规定;但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而是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

7、 担保法 连带 担保责任的规定

[法律Analysis]1。将原“保证人与债务人”改为“保证人与债务人”;2.原规定“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中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这一点是实质性的修改,值得关注。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属于特定的保证形式,有很多相同点和不同点。

担保如果该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人在第一次诉讼中不享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Basi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688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

8、一般 担保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定义】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86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担保承担举证责任,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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