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差异法律分析:1。具体承担责任的方法不一样,连带 担保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主观:1,-1 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与 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1。连带在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第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一审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具有一审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促主债务人不能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Strong,对债权人非常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担保的一般保证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相对较轻。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686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担保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与 连带保证在 法律适用上的11个要点

1。前者承担补充责任,后者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2.前者享有先诉权,后者不享有。3.当两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一般担保。4.前者适用于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6.共同保证人对债务人没有追索权,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和多个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7.担保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不能约定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除非法律其他规定8。不能单独直接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单独直接起诉连带保证人的保证人9。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被起诉,应先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无论在哪里。10.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同时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行使,-1/保证一般保证人不能提前为保证人进行抗辩/ -1/保证。11.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为除权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明显区别。

3、 担保相关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由第三人在民法典担保第391条中规定,债权人未经其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0。第三百九十二条债权为担保existing担保owned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上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2) 担保物权的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财产权;(4)法律Provisions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在当代社会,我国的财产权是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如果要为别人提供担保的话,包括一般担保和-1 担保,主要是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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