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并抵押受偿-2/法律分析:同一财产的抵押和质押并存时,如果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受偿法律主体性:1,关于质押权利和抵押权哪个优先受偿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利受偿,一般担保债权按担保性质、种类、数额、抵押物的优先顺序-2受偿进行,其中担保物的优先顺序/。

质权和抵押权谁优先

1、质权和抵押权谁优先

法律主体性:抵押与质押并存。同一财产同时存在依法登记的抵押和质押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清偿顺序。1.质押物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 顺序

2.质押在标的物范围内有效,质押在质押财产、其从物、孳息、代位物上有效,但从物未随质押财产交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押效力不及从物。当事人可以就孳息是否为质押财产另行约定。1、实现抵押权的成本。2.主债权利息。3.主债权。4.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保险费和赔偿金。5.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时的清算顺序,

有 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 顺序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 顺序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顺序是留置、质押、抵押。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1 .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约定成立,而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占有的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基于担保财产的占有和转让,但质权自设定时即转移为占有,担保财产事先与债权无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15条对同一财产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结算顺序。

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的收益受偿。抵押的条件是什么?1.抵押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无效或已被撤销的,不能变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届满。

3、有 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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