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2/义务是指买卖合同中的瑕疵-2/是指出卖人在将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时,什么是瑕疵-2/出卖人的义务是:(1)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数量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向买受人交付有关文件和约定的技术资料,并承担交付费用,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应当符合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权利瑕疵-2/义务,效力主要表现在买受人的拒绝支付价款权、无权请求履行权瑕疵、合同解除权和赔偿请求权。

我国合同法采用履行说,认为出卖人违反瑕疵-2/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不当履行的责任。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事后当事人能够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卖方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同时交付的地点付款。

1、买卖合同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期限

法律的主观性:《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1)买方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4)质量异议期的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例外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缺或者质量有/123,456,789-1/,那么出卖人在主观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自然不应该保护卖方。

2、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是什么?以下是其内容,欢迎阅读。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标的物的交付。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标的物实际被买受人占有;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的变更和简单交付。2.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为保证出卖人能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归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从其规定(-0/)第一百三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因此,一般来说,标的物的交付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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