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么

法律主体性:否《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他人投资企业或者为他人拨备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控制人或实际担保人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可见,全资子公司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母公司股东必须只有一人退出,因此无法召开股东大会,也无法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法律客观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同时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注销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提供的担保应当返还公司。相应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是有限制的,即限制向关联股东和个人债务担保提供担保的,但表述不清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对外担保的这一规定放在了分则“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而没有放在总则中,使得这一规定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仅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限制并不明确。

5、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 担保的,过半数还是半数以上拜托各位了...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他人的投资企业或为他人拨备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控制人或实际担保人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6、 企业连带 担保,实际 控制人连带 担保,两者有什么区别?都有什么样的责任?请...

你说的企业Joint担保,可以理解为joint 企业?你所谓的现实控制人协会担保你能理解为企业其现实控制人协会担保?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企业就是连带担保,即两个企业对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和实际的。现行公司法禁止企业为其实际控制person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 担保必须经什么同意

法律的主观性:公司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控制人与担保但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供担保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不得出席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他人的投资企业或为他人拨备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8、公司是否可以为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 担保

法律分析:是的。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人提供控制人与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实际控制的股东控制人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一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关联股东的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他人投资企业或者提供他人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担保的总额和单个投资。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文章TAG:担保  控制  人为  企业  公告  实际控制人为其他企业担保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