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 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

17不是-2不明,第17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还款顺序视为连带保证。第17条主要是关于一般担保。第19条规定,如约定未明确或清楚列明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则按连带保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支付价款。支付时间不是约定或者-2不明且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为一般规定,而《合同法》第161条为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买卖合同中不存在约定或。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付款,即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付款。

4、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未 约定或者 约定 不明时应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法律分析:如果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不是约定或约定 不明,则应推定为一般保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民法典》被颠覆前规定的做法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123,456,789-2/或/123,456,789-2/123,456,789-1/不正确的,按照一般保证/123,456,789-3/承担举证责任。

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 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2不明确定性的,按照连带guarantee担保承担举证责任。保修分为一般保修和连带保修,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修分为一般保修和连带保修。当事人对担保方式不约定或-2不明确定的,按照连带liability担保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保证人的诉前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之前,对债权人享有拒绝承担担保举证责任的权利。

担保合同内容: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是由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性质不同,也表现出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保证中,担保权利是一种债权,属于债权范围;在担保中,它是物权中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故又称为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效力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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