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融资性 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合法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担保。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监事、副监事及监事会其他成员。

不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者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虽然职务不同,但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担保本办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条担任财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当经监管部门核准。第四条在,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高管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的 担保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擅自向他人提供公司财产担保。如果第三方在明知董事、经理有越权行为的情况下接受担保,则说明该第三方有恶意,签订的合同担保应认定无效,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6、公司为借款人, 高管为 担保人,催收公司是否及于 高管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并不是。具体步骤如下:1 .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2.担保有效,甲公司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公司法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应以“甲公司在借款协议上有担保人公章”为依据。

7、银行 高管 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将公司财产提供给他人;(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8、 担保合同无效的 责任承担

法律的主观性:担保合同无效和责任承诺1。担保invalidation担保一个合同必须合法才有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法担保的司法解释,涉外担保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 for境外机构,(3)提供担保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部分的外债。(4)无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担保或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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