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让与 担保”和“后让与 担保”的区别是什么?谢谢大家

assignment担保"与" post-assignment 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权利转移的时间上,第24条的规定明显是借款合同签订至借款到期期间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形,与狭义的让与明显不同。这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也是分开定义的基础。2.在权利状态下,转让担保在一个既得状态下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担保的效果。担保转让中的债权人在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期间,有不擅自处分担保的义务。但一旦其违反该义务处分担保物,由于其形式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则担保人担保物的所有权很可能受损。

4、让与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的主观性: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断。担保本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则担保合同有效。它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于法律。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有两种责任:,

(2)如果担保主合同无效,担保本人没有过错,担保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对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

5、流质条款让与 担保

关于转让担保与流动条款的区别(1)一种是抵押和所有权转移。同意有条件归还抵押品的所有权。流动性就是先转移占有,同意附加条件后再转移所有权。(2)两者都构成了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和债务人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禁止(转让担保无法律支持无效,但按液体无效)。虽然转让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担保在经济交往中很流行,

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仍有一些疑问。主要观点如下:转让担保是否属于担保物权或合同行为,是否因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无效?赋值担保是否属于共谋虚伪从而无效?转让担保是否属于液体禁止规则的规避从而失效?对此,学界普遍认为,首先,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了让与担保而不是创设单独的让与担保物权,其以物权的转移为形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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