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性:《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出售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已经登记抵押的权利的,以登记的时间为准。(2) 抵押已登记的权利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受偿;(3)未登记抵押的权利,按债权比例受偿。其他可登记担保产权、结算顺序参照前款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对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权利和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清偿。

5、第二顺位 抵押

法律分析:抵押权利顺序,又称抵押-1/权利、顺序或地位顺序。是指对同一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利时,各抵押权利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数个抵押财产。抵押 Quan顺序Wei抵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抵押 Quan排他效应的重要体现,在抵押Quan体系中也很重要。抵押权利顺序的变更:抵押所有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利或者抵押权利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为/123,456,789-2/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让与债权人/123,456,789-0/,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该财产/123,456,789-0/。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所有人,由担保 is 抵押财产提供的财产。

6、多重 抵押优先受偿 顺序

法律主体性:同一财产出售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抵押,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1) 抵押权利已经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同样按债券比例清偿;(2) 抵押已登记的权利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受偿;(3)未登记抵押的权利,按债权比例受偿。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出售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抵押,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1) 抵押权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清偿。

7、借款合同中约定 抵押后再 担保,属于先 担保还是先 抵押?

合同中约定的抵押和担保的顺序顺序没有意义。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担保发生时,债权人才实现债权的规定才有意义。债权的实现遵循以下原则:1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上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用担保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8、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 顺序

同一财产抵押权利与质权并存时,若抵押权利已登记,抵押权利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动产不仅可以质押,还可以抵押。但是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要求和效力是不同的。动产抵押可以不交付设定,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重要要件;动产质押只能在交付后设定,是否登记不影响质押的效力。抵押权利优先于质押。优先权是基于特殊的政策考虑,赋予某些特殊债权或其他权利以特殊的效力,以确保该权利能够优先于普通债权。

9、 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 顺序

法律主体性:担保物权优先。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让与债权人履行债务,则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订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456条对同一动产设立了抵押或质权,动产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出售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已经办理抵押权利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清偿顺序顺序。

10、质权和 抵押权的优先 顺序

质押与权利抵押权利优先权顺序介绍如下:质押与权利抵押权利优先权顺序 For:先办理-。最后抵押登记的权利不办理,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或抵押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该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什么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拥有房屋等固定在地上的东西?2.抵押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归所有人所有。3.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是人依法有权处分的,4.抵押人民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发包方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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