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Right债务该人应承担 1。主合同后解除,担保人-2/担保,担保人Right债务该人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1,当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应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条规定,-0 承担保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 债务本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3/person承担的民事责任在-0/的保证范围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法律的主观性:1。在民法典中,担保人-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1/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和债权人的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益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2)担保权益的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四)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保证责任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担的约定分担保证责任。

2、我想问一下连带 担保人如何脱责

Joint担保人-1/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会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不存在或已终结,债权人免责债务person债务,或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连带责任解除。《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怎样取消连带担保责任

取消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如下:1 .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主动,则不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保证人的义务到此结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也不存在连带责任;2.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终结,那么债权人可以放弃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关系,保证人的作用也就丧失了。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如下:1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保证方式。作为担保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未就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与委托人债务对主合同-3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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