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使用股东个人资产反 担保操作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关系的通知》-2。但证监会和银监会此后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担保,取消了两个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主要手段,部分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表其还款的协议。再加上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履行债务,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会转化为现实负债。这种ATM式的担保的本质极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8、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特征

股东会的性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体会议,而不是股东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不可能所有股东都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表决,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二。企业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企业股东大会是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不仅要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利益分配也要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9、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1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多次修订,现行版本由NPC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10、股权转让需要开 股东会议吗?

1。股权转让有必要召开a 股东会会议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无需召开股东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送书面通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只需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并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即可,实务中,法学会通常以股东会 resolution的形式建议公司办理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事宜,目的是:(1)一次性解决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问题;(2)决议中写明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解决优先购买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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