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卖方应负责质量,质量和效用瑕疵 担保,即瑕疵。律师提醒:房屋隐瞒的责任质量 瑕疵担保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瞒的原因具体分析质量瑕疵,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有“瑕疵 担保出租人免责”的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1、保修期届满后发现 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如果保修期满后发现问题质量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吗?作者:周点击次数:1832年【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接某厂房单元厂房工程,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2009年4月,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造成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损坏。事故原因是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图纸施工。
施工单位的说法能成立吗?建设单位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吗?【论据】本律师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工程时,对该房屋质量向施工单位作出承诺的书面文件。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是指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的期限,而不是工程质量承担瑕疵-2/责任的期限。
2、买卖、租赁合同中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负担是一个传统话题。但买卖租赁合同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责任负担比较特殊,立案后争议较大。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澄清相关的法律关系。第一,基于买卖合同,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不过户造成的责任负担。机动车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谁是机动车所有人?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问题的实质是关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一般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动产交付是公示方式,而机动车公示方式有争议。有人认为我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广泛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特殊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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