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有效,但面对特定第三人的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民法中常见的规定,如夫妻约定见物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未登记抵押权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物权关系理论重在“对抗”。王泽鉴教授指出的“所谓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就是这一观点的体现。

4、以下列财产作抵押 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有

以车辆为抵押标的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在担保 Law中有规定,但法律是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物权法》颁布后,对抵押采取了更为宽松的立法担保。第一,物权法生效前,车辆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无效。担保 Law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 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资料。CN/S/blog _ 737A06D70100OIT2.html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目前,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国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资信调查和担保的企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如何帮助信贷担保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律师在这方面应该怎么做?笔者结合法学理论和商业惯例对此类问题提出一些看法。1.担保公司当前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担保公司业务存在的风险担保主要风险有担保主要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大类。系统性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引起的风险,不是担保机构自身能够解决的。

6、物权法解释: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解读:第一百七十四条[-1]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产权。担保的债权履行期未满的,还可以存入保险费、赔偿金或补偿金。【解说】本文是关于担保物权中的代位权。实质代位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和担保对财产的损害或损失的赔偿,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因此,即使担保产权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担保产权交换价值的替代物仍然存在,则担保产权的效力转移至替代物。这种效应不仅存在于抵押中,也存在于质押和留置中。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代位权。例如担保 Law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损失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7、我国物权法规定的 担保物权有哪几种形式

我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有哪些形式?就像上面说的动产不明,也可以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租前抵押不具有拘束力质押:动产质押:交付权质押:书面合同 交付,无权利证书:已登记的留置权:合法占有。企业除外担保: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做了哪些修改,是物权法没有规定的?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权的设立,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本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另有独立规定担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即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均属无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或优先偿还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未偿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以及借款人不偿还到期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

2.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股份转为股权。即该条第二款原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分”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分”,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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