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第一百五十九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务场地,尽量减少对服务场地权利人的限制物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4、 物权法定原则举例说明

法律主体性:1。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 .物权的类型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该理论被称为类型强制。2.物权的内容合法,禁止当事人创设物权与合法内容相违背。这个理论被称为类型固定。3.物权的效力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二。物权有哪些类型?法律规定的物权有三类:所有权、用益权物权和担保1233。所有制是物权的基础,所有制是物权的灵魂。担保 物权和用益权物权都来源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5、司法考试 物权法与 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

担保法律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在物权 law通过后,担保 law的地位无疑会变得更加重要,其复杂性也会增加。司法考试复习时正确处理物权 Law和担保 Law的关系无疑是必修课。根据司法考试总是关注新考点的规律,对担保 law的考察应重点关注物权 law与担保 law规定的差异。因此,本文着重比较两者的区别,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掌握。

结果当然不是。物权 Law第178条明确规定:“-1/ Law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明确承认“担保 law”继续有效。物权 Law的内容虽然复杂,但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 Law、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但并没有完全吸收。可以与法律物权同时生效,但涉及同一事项不同规定时,以法律物权的规定为准。

6、民法典 物权法解读

法律解析: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PRC)中有深入解释,包括:1。提出“居住权”的概念,因居住权合同的签订而在登记后成立,参照适用遗嘱形式。其实还有离婚协议居住、分居协议居住权如何适用、租赁权如何区分、如何登记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相关的配套法规来配合,才能更好的落实居住权。2.完善住房更新法规。3.在授权或承认其他法律规范方面有许多规定。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住宅权利人有权按照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八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的,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 物权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

法律主体性:物权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第十七章抵押第一节一般抵押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的定义】是指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并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8、 物权法中 担保 物权利益的范围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担保担保适用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89条-1物权-1/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抚养权担保财产和变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第390条在担保、担保期间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担保 物权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

9、 物权法解释: 担保 物权物上代位性

物权释义:第一百七十四条[-1物权实质代位]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间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保险费、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解说】本文是关于-1物权财产代位权。实质代位是指担保 物权的效力和担保赔偿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代位权,这是担保 物权的重要特征

因此,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仍然存在,则担保物权的效力已经转移到替代物上。这种效应不仅存在于抵押中,也存在于质押和留置中,我国担保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保 物权的对物代位权。例如担保 Law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损失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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