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反 担保人免责的具体 情形有哪些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给主合同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Civil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2)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无过失,担保人无承担Civil责任;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Civil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未支付部分的三分之一。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Civil责任。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不成立而免除。Main 情形包含:1)。主合同尚未成立;2).担保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6.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双方或第三人的不适而免责。7.超过保修期的免责。

4、担保 责任免除的 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超过“担保责任期限”。2.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担保人提供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担保,担保人no承担civil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0/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未经其同意不再承担guarantee责任转让债务。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于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民法典关于 担保人 责任的规定

法律主体性:1。民法关于保证的规定责任第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Guarantee责任。连带责任如果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承担guarantee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guarantee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被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的拒绝权消灭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少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支付变更后的债务承担guarantee责任;债务加重的,保证人不会承担guarantee责任对加重部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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