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394条规定/123,456,789-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该财产抵押而未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我国 物权法规定的 担保 物权有哪几种形式中国物权法律规定担保 物权抵押有哪些形式?就像上面说的动产不明,也可以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前抵押登记的质权不具有约束力:动产。无权利证书:登记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担保除外:不属于物权-0/law-1物权system pair。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物权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1/ 物权的设立,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本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物权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均属无效。
6、民法典债权 转让抵押 担保是否可以 转让债权抵押-2担保May转让在民法典中有规定,抵押权为从属性。如债权转让,抵押应合并-。【法律依据】民法第407条,抵押权不得脱离债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债权转让、担保债权的抵押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7、抵押物债权分离而单独 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 担保法律分析: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7条不能与债权分离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1。根据该规定,转让的抵押或担保对其他债权的抵押,应与抵押权人担保的债权一并进行。抵押权作为担保 物权的一种,是以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没有债权,抵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8、 担保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的主观性:1。-1物权1的特点。设立的从属性-1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未来存在为准,主债权不存在。/ 2.从属财产-1物权-1/在内容和范围上仅限于主债务的范围(小于等于主债务)。3.生效的从属主合同无效,担保本合同无效,抵押、质押不成立。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订立合同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担保。4.如果次级主债务全部消灭,担保 物权消灭。
5.转让次级债权转让时,除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债权人与财产保证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将-1物权附随债权转让赠与受让人。二、什么是抵押权的代位和查封?动产所有权因查封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也随之消灭。由于担保 物权具有财产代位权,在该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质权不会因查封而消灭。因抵押财产的查封、混合或者处理而导致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赔偿。
9、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能 转让吗担保人与人之间的追索权可以是转让,除非约定不能是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让与第三人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允许转让;(3)法律不允许转让。当事人约定非货币债权不得为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财险并存实施细则担保权利】规定,债权为担保现有担保他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10、让与 担保是否取得 担保 物权法律主体性:是的。善意取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在物权。善意取得可分为动产善意取得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担保。对于-1物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善意取得权限和抵押权不需要“以合理价格受让”的要求。因为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单方合同,都是自由合同。(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抵押登记为基础;动产抵押的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
(4)由于留置权是合法的-1物权,善意取得留置权有其特殊的结构,并不是无权处分的前提条件。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人转让标的物赠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一)转让方无权处分;(2)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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