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连带 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其全部或部分共同债务,能够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案件。属于常见的责任之一。以下类型连带-4/是法律明确规定的:(1)连带-4/因担保而承担的。根据担保 Law的相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债务连带-4/,则为连带-4。-0 责任被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certificate-1。保证人承担担保certificate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合伙关系连带-4/。《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 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 责任...

17不是约定未知,但第1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还款顺序视为连带保证。第17条主要是关于一般担保。第19条规定,如约定未明确或清楚列明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则按连带保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支付时间不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2)项和合同 Law第62条是一般规定,而合同 Law第161条是特别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商/价款的支付时间不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取出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6、 连带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

法律主体性:1。连带-4/如果保证人和保证的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证。2.在-3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certificate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保证期不会因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4.合同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5.保证-3 约定保证人承诺书担保证明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等。,视为约定未知,保证期间为主债。6.如委托人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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