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存在于同一债权上,即使物的担保为第三人,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谁的担保Others担保/的顺序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范围缩小,保证责任减轻。

1、物保与人保竞存中,什么叫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什么样又叫第三人...

债务人只能提供财产担保,第三人可以提供材料担保。担保是为实现担保某一债务而采取的措施,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寿险、财险和钱担保。财产担保,即担保财产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担保来实现的。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承了罗马法中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的客体包括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

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个,即动产。人保即担保,是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担保来实现的,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成立具有任意性,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订立书面保证合同。金钱担保是定金,以特定的货币担保作成,其成立也是故意的,需要双方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2、 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原则

法律主体性:法律对担保财产权竞合的问题有明确的相应原则处理。一般情况下,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1.担保产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是什么?即担保产权已经存在于该房产上,而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重新设定了。在这种情况下:1。留置权是第一优先权(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2.登记抵押优先于质押;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因为注册本身就有对抗作用,不可能重复注册。2.留置权和质权不可能并存。因为留置权和质权都需要将担保财产权利的占有转移,而担保人不能将一个担保财产同时转移给两个占有。3.质押和质押不可能共存。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担保人不能将一个担保财产同时转移给两个占有。二。处置担保产权竞合产权担保已经存在担保。

3、同一债权,人的 担保和物的 担保共存是,应如何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财产担保、该财产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因不可抗力造成财产灭失且无代位求偿权的,保证人仍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担保的实现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有着广泛的讨论,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同一个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当保证与物和担保同时存在时,保证人对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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