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 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会养老Insurance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会-2养老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养老保险利益、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并已

5、《深圳经济特区社会 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会养老Insurance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中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被保险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市外居民保险养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保险养老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在本市以外享受过养老的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的保险范围。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两个及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选择偿还全市重复缴费的,个人缴费本息返还本人,其余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重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保持养老的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给他,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6、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 养老保险 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协会养老Insurance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0/Insurance条例>第一章总则修正案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这个条例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从业人员。本条例 养老保险规定的地方补充适用于特区内企业及其已参加基本条例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

7、深圳社会 养老保险 条例

很好找。全文如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会养老Insurance条例【在百度搜索此话题】全岛证券网20060830点击65次●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工基本情况的决定》/ -0/Insurance-2《深圳经济特区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会的决定》/ -0/Insurance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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