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本次起草的担保机构司法解释是民法典第一阶段制定的七个司法解释之一,秉承了继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一方面,通过梳理与担保相关的10个司法解释,包括担保的原司法解释,清理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吸收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部分,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并纳入本解释,从而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具适应性。

5、民法典关于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的主观性:民法典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条文的内容和精神作出的,与民法典不冲突。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继续有效。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担保承担举证责任。

6、司法考试物权法与 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

担保法律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 law的地位无疑会变得更加重要,其复杂程度也会增加。司法考试复习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 Law的关系无疑是必修课。根据司法考试总是关注新考点的规律,担保 Law的考察重点应该是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 Law的规定的区别。因此,本文着重比较两者的区别,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掌握。

结果当然不是。《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1/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明确承认“担保 law”继续有效。《物权法》内容虽然繁杂,但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 Law、《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不能取代任何它没有完全吸收的法律,所以其他法律安然无恙。

7、 担保法哪些 条文被废止了?

担保部分未废止,财产保护部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予以废止,物权法与担保 law相冲突。担保 Law的第28条不是无效,而是被修改了,因为其原有的相关规定被《物权法》补充完善,因而已经无效。新物权法颁布后,与法律相抵触的担保旧的条文不再适用,最好不要评论担保法律的审查,免得让人晕头转向。产权公开课和担保一起上,直接吸收新知识点就行了。

对担保 Law的第28条进行了修改,因其原有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故无效,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为担保现有担保所有担保,债权人按照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实现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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