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市公司 对外 担保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解析】1。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 担保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前,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董事会对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第七条上市公司资金交易的监管要求对外 担保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上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权限,董事会Approval-3担保,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对外 担保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 对外投资或 担保有何限制

法律分析: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修改。一是删除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出资比例的限制,可在章程中规定对外的出资限额,增加担保的相关规定。这一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固有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自主经营的行为。如果改成章程,实际上是把权利还给公司。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上市公司 对外 担保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同时,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注销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提供的担保应当返还公司。相应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3 担保的行为是有限制的,即限制将担保提供给关联股东和个人债务担保,但表述不清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3担保的这一规定放在了分则“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而没有放在总则中,使得这一规定是针对公司-3担保或仅针对董事的限制。

7、 对外 担保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

法律分析:-3担保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和普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样的,即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

担保本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8、上市公司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 担保,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审议...

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通知》-3担保规定: (一)上市公司-3担保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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