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分析:农业民工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交存。根据最新规定文件农业民工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航局铁路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业民工-2/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65号文件第一条就是保护农业,工资权益,发挥工资存款在解决拖欠农民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民工-2/。
1、河北省农 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主体性:农民工 工资的保证金由银行代收,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在银行设立账户并存储保证金;或者可以申请银行担保。法律客观性:《农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民工-2/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存农业保证金民工-2/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的2%预存;(2)对以前年度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金额和相应比例补足保证金/123,456,789-2/保证金;(3)对于已发包或未发包的工程,预留工程合同价款的8%。
2、农 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文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银监会保监局铁路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涉农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民工-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1]65号文件第一条依法护农民工。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款项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民工-2/,根据《保障农民权益条例》制定本规定民工-2/支付。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合同金额(或年度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不超过3%,如果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较高,可以设置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存储比例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或年度合同金额)的0.5%。对于施工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本工程总承包方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一年内所承担的工程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支付情况对本工程进行免储-0 工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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