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按揭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合法担保性能有什么区别保证保险?如何处理几种保证保险和担保方法的关系?核心内容:担保方法只有抵押,质押,,担保法律和保证保险规定的各种担保方法是否有矛盾。
1、抵押权和质权的清偿顺序法律的主观性:在同一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或两者兼有)和留置权的,留置权人可以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而优先受偿。此外,抵押与质押并存时,清偿顺序为:(1)质押有效成立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2)质押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押优先于抵押;,
(1)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设立的,而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没有债务人的意志。留置权合法担保,抵押权与质押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2)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可以在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的情况下自然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力远强于抵押权。
2、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的,应如何处理对同一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因为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也就是说,这个既有抵押又有留置权的东西,是用来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再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一个物上是否可以同时存在3个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与留置权、质押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动产质押、抵押和留置可以同时存在。比如,A以一个动产作为抵押物,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但随后A以该动产的质押、质押设立抵押权。因为质押只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动产抵押质押登记不是权利成立的必要条件。质押后,该动产因合同纠纷可由留置权人行使。质权、留置权和抵押权同时出现在一物上时,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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