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外 担保法律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同时,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注销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提供的担保应当返还公司。相应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是有限制的,即限制向关联股东和个人债务担保提供担保的,但表述不清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涉外担保的这一规定放在了分则“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而没有放在总则中,使得这一规定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仅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限制并不明确。

4、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规定

第一,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关规定。二、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提供担保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他人的投资企业或为他人拨备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公司法对外 担保的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股东大会关于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资产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担保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公司法中对股东的担保的规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他人投资企业或者为他人拨备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6、 限额 保证责任和最高额 保证

法律主观性:(1)是否基于债权,在保证的一般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再设定保证,而保证的最大金额不是基于实际存在的债权,而是基于未来某一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2)他们可以担保有不同的贷款,一般保证只能担保有一笔贷款,最高金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有多笔贷款。(3)两者的债权额担保不同。一般确定保证Institute担保的债权金额,没有限额的最高或最低要求,但最高金额为。

一般情况下,保证是以担保的债务成立的,也就是说,保证只能在债务发生后才能设置。即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也可以确定和要求未来发生债务的时间和金额。(4)对应的债务是否连续,对于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大金额/123,456,789-2/is/123,456,789-1/必须是连续的,对于不连续的债务,不能设置最大金额/123,456,789-2/。保证 担保的一般债务是a 保证对应的特定债务,不连续。

7、按份 保证和 限额 保证的区别

按份保证和限额 保证定义不同,还款责任也不同。1.定义不同:保证指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按照担保协议规定的比例提供,和限额保证is担保该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2.还款责任不同:保证的还款责任按照担保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只需偿还相应比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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