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 Code第687条第一款,general 保证是指保证 contract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民法Code on担保关于责任法律主体的最新规定:一.民法Code on担保关于责任的规定第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不在/。

1、 民法典关于 担保责任的最新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一.民法关于责任的规定担保第693条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证明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的普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自该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五条未经保证、-4/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少债务的,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务加重,保证本人不接受加重部分担保举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间的,不影响保证的期间。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司法考试物权法与 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

担保法律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 law的地位无疑会变得更加重要,其复杂程度也会增加。司法考试复习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 Law的关系无疑是必修课。根据司法考试总是关注新考点的规律,担保 Law的考察重点应该是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 Law的规定的区别。因此,本文着重比较两者的区别,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掌握。

结果当然不是。《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3/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明确承认“担保 law”继续有效。《物权法》内容虽然繁杂,但吸收了民法总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不能代替它的不完全性。

3、 民法典关于 担保责任的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人。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8条民法法典:当事人在合同保证中约定本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保证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债务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举证责任。

4、 民法典关于 保证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1)一般保证的定义,根据民法 Code第687条第一款,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4中的事实。“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凭证责任应满足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证书责任。(2)一审抗辩权,相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一审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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