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第691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691条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5、担保方应承担什么 责任

法律的主观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被担保的债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1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返还。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另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优先受偿。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6、什么叫 担保人,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 责任?

担保人指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下列单位或者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但经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担保人待承担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有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有优先抗辩权;一般担保仅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担保比较弱,保证人负担比较轻。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放款时,保证人与贷款银行约定,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还款。

7、 担保人要负什么 责任

法律主体性: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和赔偿。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一般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为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保证人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未能强制执行担保物权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连带保证人不具有该权利。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386条,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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