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为自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未约定债务清偿的期限,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书面通知终止保证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690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7、 担保 期限如何约定法律主观性:担保 期限一般认为期限后2年内还债比较合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只能依据法律担保-1/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担保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123,456,789-0/债务提供/123,456,789-0/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最高额内给付/123,456,789-0/财产的。
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第3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前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最高额保证最高债权限额法律的主观性: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在最高额债权限额内承担/123,456,789-0/的举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高额保证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的/123,456,789-1/,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123,456,789-1/;未约定债务清偿的期限,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最终结算期限为依据。最终结算日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终结算日,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房屋担保的债权实际金额的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对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123,456,789-0/的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为“不特定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为最高额保证债权的最终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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