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县政府已指定农村社会行政管理部门养老保,从其指定和业务上应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6、 江苏省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年2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颁布《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缴费办法》养老,其中11种情况可以补缴,具体如下:1 .199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可以为固定职工统筹支付原退休费。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四)行政管理与保险资金管理分离,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
8、 江苏省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规定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长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增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符合补缴条件的,请联系单位补缴。在江苏省中登记的其他城市的,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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