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抵押 担保债权的清偿 顺序

法律分析:1。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顺序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二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财产权的担保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但另有法律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6、 担保物权的清偿 顺序

同一动产上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债权人的物权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发生时担保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然属于支配权担保物,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是针对物权而非人权;虽然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为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利,而非实体权利,仍然属于物权的范畴。

2.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他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财产上或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担保时,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然属于支配权担保物,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是针对物权而非人权;虽然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为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利,而非实体权利,仍然属于物权的范畴。

7、人的 担保与物的 担保 行使 顺序是怎样的?

人的担保只能是第三方,财产担保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第三方。一般情况下,财产担保由债务人本人提供,先后顺序。必须先担保,现在是第三方担保。财产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如果由债务人(企业A)提供财产担保,银行债权人和第三方(企业B)提供担保,即人的担保。如果企业A破产,银行只能先实施财产保险,如果不足以清偿,再向企业b追偿。

但是财产保障是你自己的,必须先落实。假设由第三方提供一般担保,债务未到期,如果企业A破产,企业B可以行使主张先抗辩权(意思是顺序,银行必须先向企业A申报债权,未清偿部分可以向企业B追偿),如果债务已经到期,企业B不能行使以先诉抗辩权提起破产债权。很多情况下有可能担保人(企业B)破产,不影响企业B对企业a的担保银行也可以向企业B提出债权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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