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8、什么是抵押权的 优先 受偿顺序?抵押权的 优先 受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抵押顺序也叫抵押顺序,是指同一房产有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1受偿的先后顺序。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优先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受偿,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只能从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例如,甲、乙、丙对张的房屋均有抵押权,但甲、乙在同一顺序,丙在第二顺序,故房屋出售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必须先支付给甲、乙,丙只能在甲、乙后的余款中支付受偿;而在A和B之间,应该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欠甲10000元,欠乙50000元,则甲和乙按2:1的比例各付受偿。
9、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有 担保债权的 优先性具体如何?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应当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扩展信息(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而双方均未履行的债务;(二)因对债务人财产的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四)债务人继续经营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债务;(六)因债务人财产受损而产生的债务。
10、 担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Loan 合同处于纠纷中担保,无论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都要书面签字。担保 合同一旦签署,即成立,这是常见的。但由于担保的方式不同,其有效途径也不同。(一)担保的有效贷款合同有争议的担保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保证书合同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二、第三方、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签署担保 loan 合同。担保 Loan 合同中有担保条款。
但如有第三人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或盖章,则该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三,担保人单独出具保函,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通常,第三方签署或盖章由贷款人签发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函”并将其返还给贷款人。此外,第三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函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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