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在先,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在先,担保物权的实现。(2)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故意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3)抵押权与担保房产同时存在的,抵押权在质押房产之前设立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房产。

1、抵押物和 担保人先执行哪一方

法律解析: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务的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合同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顺序同样,应按债权比例受偿。如双方于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则视为顺序 same。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抵押物连续登记的,以首次登记时间为准顺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务权人有权将财产抵押。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2、质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法律分析:抵押与质押并存的,按照设立顺序确定优先权顺序:(1)先设立质押的,质押当然优先于抵押;(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权人补偿金。因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的质押权人,且该质押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权人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5条对同一财产同时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结算顺序。

(2)先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物的清偿权人。因为基于抵押合同先设立的抵押即使不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设立的质押权人的效力。质押权人也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5条。以同一财产抵押的,质押,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支付,以登记的交付时间为准。

3、质权跟抵押权谁先后

法律主体性:抵押与质押并存。同一财产合法登记的抵押和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获得补偿。《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清偿顺序。1.质押物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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