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时几个 担保人执行 顺序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多个担保人入股担保的,各自承担自己的担保份额;第二,如果超过一人担保为连带担保,则需要超过一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则上平均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举证责任。未约定担保份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范围内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

5、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执行 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为担保现有担保所有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6、共同 担保人追偿 顺序

Joint 担保人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不清偿的,其他连带保证人就前者不清偿的部分进行追偿。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这样,在连带保证中,如果连带保证人中有一人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就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保证是指对同一债务人担保同一指标人共同履行同一债务的保证。

所以在连带保证中,就出现了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担保的问题。除了共同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种法律类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由于相互交叉和竞争,形成了相当复杂的结构形式。在不同结构形式的连带保证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和分担保证责任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7、抵押质押 担保保证 顺序

法律解析: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而动产和权利上只能设立质权。因此,抵押和质押均可成立的“同一财产”应属于同一动产,换言之,动产可以成为抵押和质押的标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交付。”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据此,动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后可以公示;质押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动产交付时取得公示效力。由于动产抵押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因此可以在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这时就需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担保产权竞合时的清算顺序以明确法律关系,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8、抵押 担保债权的清偿 顺序

法律分析:1。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顺序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二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发生时,财产所有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提供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9、 担保物权的清偿 顺序

法律解析: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顺序同样,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如双方于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则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抵押物连续登记的,以首次登记时间顺序确定抵押。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以下原则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如均已报名,则按报名顺序缴费顺序;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4)如果顺序后续抵押处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前期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获得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10、既有物的 担保也有人的 担保的 顺序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范围缩小,其担保责任减轻。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存在担保与人质押时,即使担保与人是第三人,也应以担保与人质押为准,这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担保比债权担保更可靠,更容易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种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清偿时应当指定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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