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有点像考研的题目。很大,可以做毕业论文。我可以说他们的法律规定有些不同,合同法的规定比物权 law的规定多。你不妨直接问一下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它们在物权中的体现。十个不同点:-1/Law担保Law第一百七十八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1.担保物权/法律的定义;第一百七十条-2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变现的,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物权法案例分析问题。我来教你一个公式:房贷还款顺序,两个比原则。两优就是注册的比注册的好,注册的比不注册的好。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抵押都必须登记,只有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法律是强制性的。至于大多数动产抵押,登记完全是自愿的。当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可能会吃亏,因为登记的动产抵押比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好。
5、 物权法练习题你要明白,衍生收购是从权利人那里取得的,而原收购与之前的权利人无关。被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不能向你主张权利。比如取得的财产上有抵押权,你善意取得了所有权,原抵押权人不能对你行使抵押权。传承不一样。当你继承财产时,你也继承了债务。找丢的东西和找埋的东西的规则基本一样。如果发现埋藏的东西,过了法定期限,原主人就不能来找你了。
6、司法考试 物权法与 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担保法律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在物权 law通过后,担保 law的地位无疑会变得更加重要,其复杂性也会增加。司法考试复习时正确处理物权 Law和担保 Law的关系无疑是必修课。根据司法考试总是关注新考点的规律,对担保 law的考察应重点关注物权 law与担保 law的规定差异。因此,本文着重比较两者的区别,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掌握。
结果当然不是。物权 Law第178条明确规定:“-2/ Law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明确承认“担保 law”继续有效。虽然物权 Law的内容比较复杂,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 Law、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但并没有完全吸收。可以与物权 Law同时生效,但涉及同一事项不同规定时,以物权 Law的规定为准。
7、 担保法与 物权法不一致物权 Law与担保 Law冲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1)登记制度:在登记制度上,物权 Law比现行制度简单得多,它限制了登记机关利用职权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反感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根据法律担保,登记机构往往援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为了充分保证债权,债权人往往不得不设法提高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2)留置权的范围:物权法律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扩大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切场合(企业之间),涉及自然人时仅限定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在担保的法律规定下,只有保管、运输、加工三种情况,这显然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不相称,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3)权利质押登记:物权 Law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内容远比担保 Law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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