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性:担保 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证明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为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期间,不存在中止、担保和延长。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期间,不存在中止、担保和延长。
9、保证 期限有中止 中断和延长吗法律分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认证责任的期间,不会出现中止、中断和延期。保证期间,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不发生效力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然后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当这个过程结束的时候,可能已经超过了保证责任期,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人的责任确定,不中止,担保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前期限或者在主债务履行的同时期限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0、 担保 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法律解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 Law)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举证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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