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农村社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中国农村社会存在很多问题养老保险。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实施”的发展目标,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阶段,1991年国务院确定农村(含乡镇企业)保险制度。

5、关于 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养老(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以下简称“国务院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社部1999年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十年、井下和高温工作满九年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性五十五岁,女性四十五岁。

6、关于社保( 养老保险

1。可以让之前的机构给你补。一般没有特殊原因会给你补上。毕竟事业单位是公款,只要手续合法,一定会给你补上的!你需要提供单位的财务证明(也就是每个月给你发工资的证明)和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补缴的标准是按照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每年都一样!但如果是年缴,肯定是一样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7、关于 养老保险的问题

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养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养老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被保险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参保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各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省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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