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担保法作废了吗

未作废。担保法律并没有被废除,而是被修改了。物权 Law第178条明确规定:“-4/ Law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 method不能代替担保 method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 method不仅仅是担保method,此外,担保债权法物权 Law第176条规定了为9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6、 担保法保证部分重要法条分类总结

1、counter 担保法第四条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counter担保。Anti 担保应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解释第2条担保该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柜面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二。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有担保 Law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7、 担保法问题

物权法律已经颁布了很多担保 Law 条款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以物权 Law为准。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抵押合同。即使多次超过抵押物价值,也有赔偿顺序,保护相关利益。根据“物权 Law”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请求评估不动产;(二)以年检为名重复登记的;(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担保号法律第35条在第物权号法律颁布之前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

8、 担保法关于物保规定

法律主体性: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其占有的情况下,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 担保法司法解释 失效时间

法律的主观性:1。担保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已失效。但是,民法典规定: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的责任。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人做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主要条件是: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2.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凡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均可作为保证人。3.法律不禁止其作为担保的标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担保的主体。

10、 物权法与 担保法的问题

C错误。知识点如下:1,抵押是一种有效的登记制度。不登记不产生抵押,2、合同签订后,除非有法定的无效原因。3.抵押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在物权实施后分开的,抵押合同有效的,抵押权可以不发生效力。房子可能是丁的,你这题涉及的知识点比这题的考核点多一点,这个问题的考点就是我上面说的。你问的问题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第一,善意取得不适用于D,因为抵押已经登记,视为公示,D没有善意抗辩;第二,如何处理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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