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2/的,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1) 标的物的交付;担保的债权和留置的标的物的债权必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主体性:第一,根据担保物权基础的不同,标的物的内容也不同。

1、出卖人有哪些主要 义务

卖家主义务如下: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文件标的物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2.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交付义务;3.按期交付标的物-2/;4.按约定发货标的物;5.交付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6.右标的物-3/缺陷担保-2/;7.以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8.回收义务;9.保密义务。出卖人有什么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如下: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领取财物。

2、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 义务

法律主体性:1。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什么?1.将标的物的文件或标的物的文件交付给买方,并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2)按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3) 标的物 权利、质量缺陷担保 义务。二、卖方的买卖合同有哪些?(1)售出的标的物归卖方所有或卖方有权处置。(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卖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标的物件。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货物。(五)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3、买卖合同的双方 义务

卖家主义务1。发货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义务的第一要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方实际占有;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的变更和简单交付。2.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所以卖方负责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来说,交付标的物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需办理特殊手续,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相关转移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相关产权证。

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物的哪些瑕疵 担保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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