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1)享有权利。这两种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享有诉前抗辩权。

4、 担保法中连带 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解析: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承担对债权人的全部偿还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担保承担举证责任的除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保证人对共同保证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发生时,财产所有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财产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柜台担保。

5、 担保人不承担 担保责任的情形共8种,其法律依据在哪里

[咨询]张哥你好。在张哥的说法里:担保什么情况下一个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文中列举了八种情况。请问这八种情况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有,他们的依据是什么?【答案】张哥的说法是普及法律知识的专栏,是普通人学习法律和用法的园地,是张哥学习法律的课堂。在“担保本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担保”一文中,张哥列举了八项,先提供以下法律依据:1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 Law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 担保法连带 担保责任的规定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依法需要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法担保规定,一旦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或者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不会暂停、中断或延长。第692条的规定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为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证明责任的期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认证责任超过此期限的,法律不予保护,那么双方的权益都会依法得到保护,债权人也不会遭受利益损失。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如下:1,结果不一样。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文章TAG:条一  担保  担保法60条一80条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