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连带保证中,就出现了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担保的问题。除了共同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种法律类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划分,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由于相互交叉和竞争,形成了相当复杂的结构形式。在不同结构形式的连带保证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和分担保证责任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5、抵押质押 担保保证 顺序法律解析: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而动产和权利上只能设立质权。因此,既可设立抵押权又可设立质权的“同一财产”应属于同一动产,换言之,动产可以同时成为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交付。”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据此,动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后可以公示;质押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动产交付时取得公示效力。由于动产抵押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因此可以在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这时就需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担保产权竞合时的清算顺序以明确法律关系,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6、 担保物权的清偿 顺序法律解析: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顺序同样,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如双方于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则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抵押物连续登记的,以首次登记时间顺序确定抵押。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以下原则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如均已报名,则按报名顺序缴费顺序;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4)如果顺序后续抵押处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前期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获得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7、人的 担保与物的 担保行使 顺序是怎样的?人的担保只能是第三方,财产担保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第三方。一般情况下,财产担保由债务人本人提供,先后顺序。必须先担保,现在是第三方担保。财产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如果由债务人(企业A)提供财产担保,银行债权人和第三方(企业B)提供担保,即人的担保。如果企业A破产,银行只能先实施财产保险,如果不足以清偿,再向企业b追偿。
但是财产保障是你自己的,必须先落实。假设由第三方提供一般担保,债务未到期,如果企业A破产,企业B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银行必须先向企业A申报债权,未清偿部分可以向企业B追偿),如果债务已经到期,企业B无法行使抗辩权,且案件较多,且担保人(企业B)可能破产,不影响企业B对企业a的担保银行也可以对企业B申报债权,如果实行财产担保,债务到期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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